金塔县派员参加各乡镇党委、县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会议暂行规定

日期:2016-05-1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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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派员参加各乡镇党委、县属单位党组织

研究干部任免会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干部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酒泉市派员参加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会议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属单位党组织。

  第三条 参加下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人员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县委《关于印发金塔县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发[2008]39号)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意见》(县组部发〔200833号)的规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

  (二)是否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实行单位“一把手”末尾表态发言制和票决制;

  (三)讨论干部任免是否有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五)是否有其它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属各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宜,应在召开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会议前3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涉及人数等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接到报告后,提出是否派员参加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事项的意见后安排实施。

  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工作方式和主要任务是:

  (一)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规定等进行监督。

  (二)列席人员会前应查阅本次会议讨论研究干部任免的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列席会议时发现下列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领导。

  1、参加会议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

  2、拟提拔的干部不具备拟任职务资格条件的;

  3、未履行规定程序特别是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程序而决定任用干部的;

  4、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5、表决时同意票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的;

  6、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7、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会议决定任免干部的;

  8、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任免事项,本人必须回避而未回避的;

  9、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

  10、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存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任免事项,取消任免决定,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