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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暂行办法》《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2-1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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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办发〔2014174

 

 

中共金塔县委办公室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暂行办法》《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属各部门、各单位:

《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暂行办法》、《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塔县委办公室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8

 

 

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乡镇党委(街道工委)和政府(社区管委会)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下同);县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县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而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乡镇、部门(系统)、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乡镇、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乡镇、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和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导,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离任审计。对重点乡镇(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一)乡镇党委(街道工委)、政府(社区管委会)和党政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县审计局实施;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职且实际履行兼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县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职级高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三)县审计局可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实施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县审计局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委组织部与市审计局协商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二)因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踪、死亡或已不在国内定居;

(三)因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

(四)因被审计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不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保证县审计局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召集,纪检监察、组织、编办、审计、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必要时可以扩大或要求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参加。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县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县审计局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领导职能。重大问题提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审计局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委组织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初步建议,提出委托审计建议。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县审计局报请县政府县长批准后,纳入县政府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突出审计重点,加强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

乡镇党委(街道工委)、政府(社区管委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同步实施,分别认定责任,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对离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资金量相对较少、经济活动相对单一、单位运转比较正常、承担经济责任不多、离任审计短期内无法覆盖的等非重点审计单位或接受财政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时间一年左右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形式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县政府县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审计项目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依纪依法受理县审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并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社)部门和县审计局反馈处理结果;
  2.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3.向县审计局提供需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4.
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相关人员,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5.
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廉政情况纳入干部廉政档案管理;

6.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7.
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2.向县审计局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并适当方式向县审计局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4.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5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决定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6.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7.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8.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县政府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组织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2.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审计要情等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3.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4.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5.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6.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
协助县审计局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负责配合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

2.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3.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审计局。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在法定权限内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责任追究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甘纪〔20081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县委组织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金塔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手续。具体交接对象由县委组织部商县审计局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县审计局应与县委组织部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和方法。对不实施离任审计的,以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等形式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制度。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按照《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审办发〔201068号)的规定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乡镇、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县审计局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乡镇、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县委、县政府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况,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职一届的,届内全部审计;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的,重点审计最近一届,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任职的其他年度。

乡镇党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情况;乡镇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干部监督部门要求,除采用一般常用的技术方法外,采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已经审计过的财政财务收支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委组织部书面向县审计局委托。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县审计局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县审计局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审计局主要领导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县审计局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应对具体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以确定审计重点。

(五)县审计局进驻审计现场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有关事项。

审计进点会参会人员为县审计局领导、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对乡镇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介绍审计实施方案,告知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审计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宣布审计纪律,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履行经济责任述职,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表态等。

(六)审计进点会由县审计局领导或审计组长主持。会议程序依次为:县审计局有关领导或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审计组人员介绍审计实施方案,参会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提出工作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履行经济责任述职,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作表态发言,县审计局领导讲话,发放经济责任审计问卷调查表等。

实行审计公示制度。县审计局在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审计内容及期限、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廉政举报电话等。

(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乡镇、部门、单位在审计进点后,应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交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2.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3.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含电子数据)、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其他经济监管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

4.单位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报告;

5.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6.重大经济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7.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8.其他相关资料。

县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县委、县政府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的意见。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九)县审计局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情况,提请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涉及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一般问题或线索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十)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以县审计局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县审计局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业务文书,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也应一并反映。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乡镇(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县委、县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行政文书,是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提炼和精简。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力求简明扼要和通俗易懂。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县委组织部,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属政府组成部门的,还应当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制发后,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向被审计单位人员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宣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报会参会人员,比照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有关单位。

县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县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审计局申诉,县审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酒泉市审计局申请复核,酒泉市审计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酒泉市审计局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乡镇、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四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四十六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四十七条  县审计局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四十八条  县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四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县审计局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县审计局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五十四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五十五  对严重违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审计局。

五十六  县审计局与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共同协商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单独提出建议;

(二)以上部门提出的建议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公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实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整改报告主送县审计局。

第五十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

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合监督等方式,促进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

第五十九条  县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移送的情况,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县审计局。

第六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违纪问题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审计局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县审计局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第六十二条  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县审计局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六十三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四  有关机构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六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工作职责,规范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根据各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岗位的不同,应当告知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各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岗位的不同确定。

县属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经济及财政、财务等指标;遵循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规范本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规范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管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好下属单位;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告知内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促进民生保障、改善及环境治理、改善;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经济及财政、财务等指标;规范预算执行及财务资产管理、土地矿产稀缺资源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管理;遵循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好下属单位;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

第四条  新任的县属各部门、各单位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由县委组织部书面告知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领导干部要作出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承诺。县审计局提供相应的经济责任内容咨询和辅导。

第五条  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任职内离任时,县委组织部根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安排,有选择、有重点地委托县审计局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应履行的经济职责,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主动配合县审计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样式)

 

  

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

 

         同志(乡镇、街道):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政府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保证。为明确领导干部经济工作职责、规范经济责任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告知书。在您任职期间,应履行以下经济责任: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促进民生保障、改善及环境治理、改善;

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经济及财政、财务等指标;

四、规范预算执行及资产财务管理、土地矿产稀缺资源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五、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

六、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七、规范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实名制管理;

八、遵循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九、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乡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好下属单位;

十一、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

十二、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本人慎重承诺在任职期间内将认真履行上述经济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群众监督,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共金塔县委组织部       承诺人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承诺人各一份)

 

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

 

        同志(县属部门、单位):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政府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保证。为明确领导干部经济工作职责、规范经济责任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告知书。在您任职期间,应履行以下经济责任:

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经济及财政、财务等指标;

二、遵循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三、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四、规范本单位预算执行及资产财务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五、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

六、规范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实名制管理;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好下属单位;

八、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

九、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本人慎重承诺在任职期间内将认真履行上述经济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群众监督,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共金塔县委组织部         承诺人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承诺人各一份)

金塔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实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交接全覆盖,依据《甘肃省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对象由县委组织部商县审计局具体确定。

对资金量相对较少、经济活动相对单一、单位运转比较正常、离任审计短期内无法覆盖的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以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的形式实施监督。

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监督权和资金、资源密集领域、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后,根据需要和审计管辖权限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事项主要包括:

    (一)任期内集体讨论决定尚未实施和未完成的重大经济工作事项;

    (二)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三)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下级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呈报的各种文件资料;

    (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包括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复、招投标文件、工程概(决)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资料;

    (五)任职期末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资金运行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债权、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对外投资情况等;

    (六)任职期末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含未挂账债务),包括银行借贷、应付税费等;

    (七)任职期末本单位对外担保、抵押、承诺情况;

    (八)任期内已经发生,但尚未收支的费用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九)任期内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土地及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资源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十)任期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

    (十一)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包括交通工具、单位信用卡等应移交的贵重物品,如另有规定遵其执行;

    (十二)其他有必要交接或说明的经济工作和相关的经济事项。

第四条  审计局应当按照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及时完成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具体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在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接到任免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经济责任事项的具体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对交接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县委组织部冻结人财物通知后应当及时与接任领导沟通协调,并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安排及时成立本单位内部审计交接领导小组(可临时组建,如办公室、财务、监察、内审、人事、后勤等),清理相关资料,集中进行单位交接事项的内部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交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完成需要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根据交接事项编制表册和说明,基建工程事项要说明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包括集资)要列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并说明具体清理催收情况和结果;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要说明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由离任领导干部核实认定。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应列出清单,注明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移交原单位;离任领导干部个人借款,应当一并归还原单位。

    第九条  内部审计结束后,交接单位应当及时与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确定交接时间。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通知纪检监察、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单位参与监交活动,并汇总和反馈有关情况。交接资料经移交、接交、监督三方确认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依据。

    第十条  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在正式履行交接事项时,其所在单位应当召集中层以上干部大会,邀请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会上,由离任领导作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交接单位内部审计交接领导小组组长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交接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就离任领导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填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经移交、接交、监交方核实确认交接事项并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交接表一式五份,移交、接交、监交方各持一份,交接单位存档一份,抄送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一份。交接完毕,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解除人财物冻结。

    第十二条  离任领导干部和交接单位应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贵任。

    第十三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结的经济责任事项,接任领导干部应当负责继续办理,并承担后续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做到移交资料真实、全面、完整、事实清楚。监交部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监交工作。

    第十五条  离任领导干部不得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移交不清或存在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落实,对故意拖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的,由组织部门提请县委、县政府,先予以停职或按相关规定办理,经交接清楚、手续完备后再重新建议任职或离职。

    第十六条  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因交接不清等确需进行离任审计的,按离任审计程序,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查证属实的,移交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实名举报重大问题线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查实后一并追究有关参与内部审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部门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应当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作用,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附件: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单 位 名 称:                  

交 接 时 间:          

离任领导姓名:                   

任 职 期 间:           日至          

接任领导姓名:                    

接 任 时 间:          

 

 

 

 

 

 

交 接 内 容

一、任期内集体讨论决定后尚未实施和未完成的重大经济工作事项:

1.

2.

3.

二、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1.

2.

3.

三、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下级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呈报的各种文件资料:

1. 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资料。

2. 下属单位上报的各类请示、报告等资料。

3. 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

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完整的书面材料,包括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报告、相关批复、招投标文件、工程概(决)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资料:

1.

2.

3.

五、任职期末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资金运行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债权、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对外投资情况等:

1. 离任时资产   万元,任期内增(减)   万元;离任时负债    万元,任期内增(减)   万元;离任时债权    万元,任期内增(减)   万元。

2. 任职期末财务报表。

3. 其它说明事项。

六、任职期末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包括银行借贷等、征地款、应付税费债权债务涉及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形成原因及时间明细表(含未挂账债务):

1.

2.

3.

 

交 接 内 容

七、任职期末本单位对外担保、抵押、承诺情况:

1. 提供担保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2. 抵押资金性质及抵押物品明细清单。

3. 书面承诺资料。

八、任期内已经发生、尚未收支的费用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1.

2.

3.

九、任期内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土地及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资源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1.

2.

3.

十、任期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

1.

2.

3.

十一、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包括交通工具、单位信用卡等应移交的贵重物品,如另有规定遵其执行:

    1.

2.

3.

十二、其他有必要交接或说明的经济工作和相关的经济事项:

1. 任期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

2.

3.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方代表(签字):单位内部审计交接领导小组组长的审核评价意见:

 

 

 

 

                                    

监督单位代表(签字):

纪委、监察局:               组织部:

  办:                     财政局:     

人社局:                     审计局: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审计部门盖章)

                            

 

 

金办发(2014)174号三个办法(点击下载)